一、被告鄭曉江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范云孝賠償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80400.33元,被告馮小平及被告
重慶尚美涂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范云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077元,由原告范云孝負擔373元,由被告鄭曉江、馮小平、
重慶尚美涂料有限公司負擔7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